机关各局(室、中心),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镇依法行政工作进程,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现将《南丰镇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南丰镇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南丰镇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苏州市、张家港市大数据管理局有关规定,结合我镇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上级或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如无说明,本办法以下内容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均指非涉密项目。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按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南丰镇各局(室、中心)、各村(社区);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建设的政务类项目,包括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系统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网络、安全、数据库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运行维护项目。
第四条 镇集成指挥中心是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项目需求汇总、项目初审、实施过程监管、验收审核、绩效评估等,统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镇财政和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项目的预算资金评审、资金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监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及绩效目标申报、设计、建设、验收、运维、档案管理和系统安全保障等工作,并对绩效目标负责。
镇纪委负责对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涉密项目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项目中的密码应用和密码安全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配合镇集成指挥中心、财政和资产监督管理局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
市公安局南丰派出所负责对项目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五条 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具体包括:
(一)符合国家、省、市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数字政府”建设的统一标准、规范和要求;
(二)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建设目标明确,业务需求充分;
(三)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化公共基础设施和可共用复用系统;
(四)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五)技术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务信息化技术标准;
(六)符合国家、省、市安全要求和密码使用要求;
(七)数据资源统一接入市大数据管理局政务云,不得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存储服务;
(八)有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资金。
第六条 全面应用市大数据管理局政务云公共支撑资源,原则上数据存储于市政务云,各单位不再新建政务云、服务器等基础设施。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七条 使用上级或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实施前须向镇集成指挥中心申报审核。项目涉及非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建设方案中将信息化和非信息化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分开计列。镇集成指挥中心只对信息化部分进行审核,非信息化部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审核分为项目申报、初审、评审、出具意见四个阶段。
(一)项目申报
建设单位向镇集成指挥中心提交《南丰镇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表》,并附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初审
1.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建设原则及相关政策的,由镇集成指挥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2.违反本办法第二章建设原则及相关政策,或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不予通过初审:
(1)未将数据存储于市政务云的信息化项目;
(2)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
(3)不符合密码应用要求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
(4)方案过于堆砌文字、大幅摘抄产品说明,脱离实际建设需求的项目。
(三)市大数据管理局评审
通过预审的项目,由镇集成指挥中心扎口向市大数据管理局申请项目评审,如市大数据管理局对项目建设方案提出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报送,评审时间重新起计。
(四)出具意见
市大数据管理局出具评审意见后,镇集成指挥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市大数据管理局评审意见出具审核意见。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采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监督项目执行效果、组织项目验收评价,并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理。
第十一条 严禁擅自变更或增加项目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调整部分需在镇集成指挥中心进行备案。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在系统上线运行不少于三个月后进行,重大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在系统上线运行六个月后进行。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项目验收的必要前置条件。项目上线运行(含试运行)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在市政务大数据平台注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通过接口等系统对接方式将数据实时归集至政务大数据平台。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各单位不得拒绝信息资源共享要求,不得以内部管理办法作为拒绝共享的依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验收评价之前,需向镇集成指挥中心提出预验收申请,镇集成指挥中心对项目审核意见履行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并在7个工作日出具是否准予项目竣工验收的意见。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验收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镇集成指挥中心备案。未报送验收报告的项目,视为在建项目,镇集成指挥中心不受理运维方案评审申请,镇财政和资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发展局村经条线不予核拨运维经费。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建设单位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保障政务信息化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度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抄送集成指挥中心,作为下一年度各单位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评价
第十九条 镇集成指挥中心对各单位项目运行实施情况进行总体监督和应用效果评价,每年向镇政府报告监督和评价情况。
第二十条 镇财政和资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发展局村经条线依法对各单位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国家、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有关资金管理规定。项目审计流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立项、评审、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项目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使用与实际业务长期脱节、功能可被其他系统替代、所占用资源长期处于空闲状态、运行维护停止更新服务,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镇集成指挥中心下发项目关闭的函,镇财政和资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发展局村经条线停止安排运维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由镇集成指挥中心负责解释,如遇相关政策调整,同步参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