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后,在我市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年限满5周年的、且继续在我市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均可申请入职奖励。并符合以下要求:
1.养老服务机构,指在我市依法登记并经市民政局备案的养老机构,以及在我市依法登记主要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养老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需载有养老服务内容。
2.入职奖励对象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编外人员(市镇两级财政资金保障人员),以及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法人和股东。
3.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后,原财政资金保障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继续留任的,原工作年限不累计。工作年限以运营单位为其缴纳社保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