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博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阴迪朗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08月08日依法受理匡绪荣诉你单位张家港博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阴迪朗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张劳人仲案字〔2024〕第146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委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29日